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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低溫試驗箱標準中間檢測與引用細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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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3/10/30 8:02: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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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低溫試驗箱試驗過程中,應進行中間檢測,在條件試驗期間,有關標準可要求對試驗樣品的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,中間檢測時,不允許將試驗樣品移出工作空間恢復后進行測量,如要求中間檢測有關標準應明確規(guī)定測量項目以及在條件試驗的哪一階段進行測量。
條件試驗后,應對試驗樣品進行1-2h恢復處理,有關標準規(guī)定應在大氣條件下恢復,如要求在控制的恢復條件下恢復時,可將品移至另一高低溫試驗箱內進行,轉移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短,如有關標準無規(guī)定,一般不應超過10min,也可將試驗樣品仍留在原路試驗設備內進行恢復,此時,應將試驗箱工作空間內的相對濕度在0.5h內降至75%±3%,然后在0.5h內將溫度降至實驗室的溫度,容差為±2℃,恢復時間應從達到規(guī)定的恢復條件時算起,對熱時間常數(shù)大的試驗樣品,恢復時間應足夠長,以使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(wěn)定,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應采取特殊措施去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。
按有關標準的規(guī)定對試驗樣品的外觀進行檢查,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收尾檢測,檢測應在恢復階段結束后立即進行,應首先測量對相對濕度敏感的參數(shù),若無其他規(guī)定,全部參數(shù)的測量工作應在30min內完成。
附:高低溫試驗箱引用標準時應規(guī)定的細則:嚴酷等級、初始檢測、試驗樣品在條件試驗期間的狀態(tài)、對樣品架或支撐物的要求、降溫階段相對濕度的下限值、中間檢測、恢復條件、消除表面潮氣的措施、收尾檢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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